江苏省土壤学会监事会工作条例
(第十四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为推进依法办会,规范江苏省土壤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学会各项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学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独立行使监督权,明确监事会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等相关事项,依据学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监事会为学会的监督机构,接受学会的领导。监事会的职责是监督理事会、办公室的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学会章程及其他直接相关的国家和地方规章,监督理事是否按学会规章履行义务,当发现其有不适当之处时提出纠正建议或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做出处罚决定。
第二条 监事会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勤勉尽责、实事求是、谨慎决议的态度,按照学会章程,切实履行对学会的监督权。
第二章 监事会的产生与任期
第三条 监事会由7人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任期与学会理事会一致,期满可连任。
第五条 监事在任期内如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辞去监事职务的,由监事会推荐符合任职条件的人选,报监事会主席审核同意后,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如监事会人数少于3人时,由会员代表大会补选。
第三章 监事资格
第六条 监事须是江苏省土壤学会会员(学生会员除外)。
第七条 自愿担任监事,且不取报酬。
第八条 公正、诚实,能够按程序办事,在学会有较高威望。
第九条 身体健康,有能力和精力参与学会事务。
第十条 在任期内不兼任学会理事会成员、学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也未承担学会财务工作。
第四章 监事会职责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及提案提出质询或建议。如认为理事会的决议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学会的章程时,或者损害学会的利益及名誉时,可做出监事会决议,要求理事会复议其决议。
第十二条 对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损害学会利益时,监事会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学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对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学会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有权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第十四条 接受会员或分支机构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处罚有异议的申诉。监事会收到申诉后应在一个月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联合署名申诉人数达到10人时,监事会必须受理。申诉被受理后,则提请做出决议的机构重审,如原作出决议的机构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员同意维持原决议,则驳回申诉。
第十五条 对学会的经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学会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或其他专项审计。在每届会员代表(换届)大会上,向代表报告学会财务工作。
第十六条 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通过下设的工作小组与理事会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进行对口工作联系,并实施监督。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可单独或与理事会会议同时召开,也可以通过网络通讯的形式召开会议(例如电子邮件、微信、QQ等)。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应该至少有2/3(含)以上的监事出席,其选举和决议应由出席的监事2/3(含)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条 如遇到特殊情况,监事会主席可决定临时召开监事会议,讨论并表决相关的紧急事宜。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详细记录会议的决策、表决结果、出席人员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监事列席本会涉及重大事项会议的,且认为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符的,应提议召开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监事一票制,每一监事就一项表决事项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须在当日形成会议决议。
第六章 监事守则
第二十五条 监事超过一年未履行职责,其监事资格即自动停止。
第二十六条 监事必须履行保密职责。
第二十七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时不参与理事会表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工作所需费用列入学会预算,监事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监事会秘书处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制定并发布实施。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修订,由学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