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省土壤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本会章程和学科发展的需要,并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为加强对分支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江苏省土壤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江苏省土壤学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江苏省土壤学会所属的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第三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的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第四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均须冠以“江苏省土壤学会”(Soil Science Society of Jiangsu Province),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其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申报、组成、换届和挂靠单位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设置由支撑单位提出申请,经学会办公室审查并协调后,经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报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批准,经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六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和要求。
(一) 申请成立的条件:
1. 本专业的会员和专家有成立分支机构的要求;
2. 承认《江苏省土壤学会章程》,有符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3. 有规范的名称;
4.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可以是与本机构专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
(二) 须提交的材料:
1. 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2. 办公场所地址;
3. 活动经费来源;
4. 筹备组专家名单及筹备工作计划;
5. 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第七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分支机构筹委会组织召开成立大会并成立分支机构,聘任工作人员;由学会宣布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
第八条 分支机构设立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主任或其委托副主任主持分支机构工作,重大问题由该分支机构委员集体讨论决定。分支机构可内设办公室(或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一) 分支机构主任候选人应在充分征求同行专家和相关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由秘书长提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 分支机构主任应是该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热心分支机构的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能力;
(三) 分支机构主任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本会其他分支机构主任;
(四) 分支机构副主任、委员由主任提名,人员组成要注意增加在相关领域有一定工作成就的中青年专家比例,同时兼顾地区、部门之间的比例;
(五) 分支机构正、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一致。
第九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学会章程的规定按时换届,每届任期四年;原则上正、副主任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任期届中需要变更和调整的按照程序报本会审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兼任分支机构正副主任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条 分支机构支撑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独立法人单位授权的下属直属单位,在国内本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具有公认的科研实力,能够联系国内外研究机构开展研究及项目合作,拥有至少一位本学科、本领域公认的学科带头人;对所支撑的分支机构能给予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及经费上的支持与保障,同时能够对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职能与任务
第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本会章程,围绕本会的中心工作和所赋予的职能、任务开展活动。本会分支机构的职能与任务是:
(一) 调查研究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和趋势,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科学普及及其他相关活动,每届至少主办一次范围广泛的深入的学术交流活动,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
(二) 为本专业科研、生产、教学等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三) 受学会委托,代表学会参加有关国际学术活动,发展同国外相关学术组织和科学家的友好往来等;
(四) 编辑出版本专业方面的书刊、资料;
(五) 积极向学会反映本专业的情况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六) 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中心工作;
(七) 推荐优秀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八) 承办学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分支机构变更与撤销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及撤销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向民政厅提出申请备案后方为生效。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本会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五章 分支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由本会与分支机构支撑单位对其实行双重管理。
第十四条 在本会领导下,分支机构享有在《江苏省土壤学会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自主开展学术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的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本会和支撑单位的监督。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必须按照本会宗旨和各自的职责任务积极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可以依托学会共同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科普、展览、技术咨询等活动,并可通过学会网站和主办刊物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若连续两年未开展活动的,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商讨决定更换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本会办公室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及拟举办的学术活动计划。对外开展各种活动以及重大学术活动须报学会备案,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开展其它活动须报学会备案。如因特殊情况需举办计划外的学术活动,须提前二个月报本会备案。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组织的学术活动或培训班等,应在活动结束后的15日内,将活动总结及有关资料(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照片)等报送本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按要求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应提前向本会办公室请假,并派代表参加。
第二十一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经本会审核,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工作经费自行解决。分支机构经费来源包括:支撑单位的支持,提供有偿服务的收入,有关单位的捐赠和赞助,学会资助等。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不单独建立银行账户,财务工作由支撑单位负责和管理,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不得从事须由独立法人方能从事的经济和社会活动,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外单位签署带有经济责任的相关协议。确实需要时,应以支撑单位名义签署,并由支撑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或违法、违规开展活动,损害本会声誉的,本会视情节轻重,采取提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换主要负责人等方式和措施进行纠正,直至停止其活动或撤销该分支机构。对于一些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条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条例自理事会通过后发布执行。